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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政治小论文、、初二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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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0

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3 仅供与参考,希望能帮上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0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1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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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3 仅供与参考,希望能帮上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0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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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3 仅供与参考,希望能帮上你

参考资料:http://www.wenwen.soso.co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0

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3 仅供与参考,希望能帮上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0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21

问题一: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
体现了法律的: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身体、心理发育还不健全,遇到火灾等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首先拨打119,然后向周边群众呼救;如果身陷火灾当中,要会自救,针对不同火情,寻求逃生良策。
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此时切不可打开门。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开门时要用一只脚抵住门的下框,以防热气浪将门冲开。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尽快逃出火场。
遇有浓烟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
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1.这些问题在对应的初二*书上都有出现过,关于法律的,我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第一题所对应的一些事情你看一下有没有帮助
药家鑫的案子发生之后,起初只是觉得性质恶劣,对身边的同事感慨了一番,却没想到案子居然久拖不决并在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而持久的讨论。看到天涯上形形色色的言论,忍不住说说自己对案子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药家鑫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声明我不是相关办案人员,从未接触过案卷,所以一切讨论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等材料。这些报道未必真实全面,如果与最终*查明的证据事实有出入,应以证据为准。

仅就目前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而言,讨论药是否故意杀人简直是在侮辱法律从业人员的智商。任何一个经过起码法律训练的人都应该会得出结论,这是标准的交通肇事又故意杀人,依法应数罪并罚。从药家鑫持刀下车开始,药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终止,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杂谈上有人说张妙当时被撞后可能已经将死,不捅那八刀一样会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刀刺张妙的行为阻断了交通肇事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张妙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我们需不需要处死药家鑫?
  
   我的看法是,我们要的不是必须处死药家鑫,而是必须依法判决。依查明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改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不应因专家、药家人等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而改为死缓乃至无期;如果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应因主流*而杀之。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很清楚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顺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由重到轻排列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死刑,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再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就目前所报道的案情而言,没有看到有明显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我所看到的报道都语焉不详,而且有数个版本,暂时不能判断),因此,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理论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当然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转化为无期徒刑。
  
  三、这么多人要求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对不对?
  
   应该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成为了主流的*,几乎是国人皆曰可杀。网上有些人对此很是不屑,说网民缺乏法治精神的有之,说国人暴虐嗜杀的有之,冷嘲热讽的有之。对此,我觉得网民们的意见无可厚非。对于法律,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得出自己的评价,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在网上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做法,正当之至。只要不去*扰当事人及家属,不围攻*,一点错也没有。也希望法官能保持住自己的独立思维,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断案,不要手外界因素的影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死刑,大家都同意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现实是,死缓之后通常转为无期,无期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有太多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其结果就是,正常的量刑在执行过程中演变为畸轻的刑罚。这种制度是有很大问题的,也是在我国废止死刑受到很大抵触情绪的原因之一。但我的意见是,改变这一现状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个案的判决来进行矫正,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药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民们很愤怒,这种愤怒也应该用在寻找审判阶段的程序是否有瑕疵、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面,应该用在监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以及推动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改革上面,而不是一味地喊着不能接受。
  
  四、为药家鑫辩护的人,说得对不对?
  
   李教授在网上被骂得狗血淋头,偶有几声辩护,也被淹没在滔滔骂声之中了。当然,我不知道这段话是否被电视台断章取义过,如果没有,那倒也不算冤枉。说这个话倒不是因为她为药家鑫辩护不应该。作为一名学者,做自己的研究无可厚非,只要立场中立客观,研究方法争取,哪怕结论再惊世骇俗也没关系。当年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犯罪是遗传决定的,犯罪人有天生的生理特征,这种理论也是惊世骇俗,骂声一片。但龙勃罗梭的理论是实验得来,而且有一定客观数据支持,所以他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者。李教授犯的错误就在于,她忘记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对马加爵、杨佳、药家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假如她一直都是一副悲天悯人的博爱态度,对马加爵和杨佳都亲切地称为“这孩子”,估计网友们也不会对她如此愤恨了。
  
   至于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挨骂,真的不应该。作为律师,天职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履行职责何错之有?就算他说得不对,举得证据无力,作为法官不采信即可,作为网友反驳即可,大可不必过度反应。中国的律师已经很艰难的,李庄就是个例子。这件事情不多说,点到为止。
  
   还有一批人,为药家鑫辩护的理由是废止死刑。从感情上来说,我赞同他们,我也支持废除死刑。但是从道理上来说,我不能苟同。第一是因为废除死刑还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在本案中则是司法审判实务。对本案的判决都只能以现行法律为框架,不能超出范围去适用虚无缥缈的未来法。要废除死刑,只能推动立法改革,然后才能在审判中适用,决不可反过来以个案判决来推动立法,否则必然造成个案间定罪量刑的失衡,危害平等原则。第二是因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探讨,药案也是个最糟糕的例子。要推动废除死刑,应该以一个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犯罪恶性烈度较低的案例作为契机,比如以财产犯罪废除死刑入手,而不是挑选一个这种社会影响极坏,民众难以接受不死结果的案例。这种做法是在挑战民众的法律思维,会给推动死刑废止造成更大的难度。
  
   五、司法机关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有没有问题?
  
   我看,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够公开公正,集中体现在问卷调查这件事情上。发放问卷不是审判的常规程序,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合法依据。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是否在为轻判造势的猜疑。从报道披露的问卷受众来看,这种猜疑是有根据的。*即使要搞问卷,也应该从社会上随机挑选一定数量的不相关人,现在的做法明显偏向于药家鑫,难怪网上骂声一片。
  
   至于说当事人谅解,从最善意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毕竟药还是个学生,名下财产必定相当有限。一旦被判死刑,其父母必然不愿再多做赔偿。药已经是成年人,不能连带执行其父母财产,最后会导致张妙家人得不到应有赔偿。但是,当事人谅解是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家属自愿的前提之下,决不可硬做工作,甚至强迫其谅解。目前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只求药一死,那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了。我国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往往只能在从重判罚和获得赔偿中择一,这是很无奈的事情,也是受害人家属所仅有的一点自由了,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他们的选择。
  
2,就根据题意在上网找一些资料,补充一下,在回应你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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