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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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25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的管理,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权益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明确规定,在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码头等设施时,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岸线使用审批程序。
第三条 建立岸线开发利用的准则,强调深水区域优先、高效节约、合理规划和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岸线的整体管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深水岸线的审批工作。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地港口岸线审批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包括保障港口设施运行所需的水域和陆域。岸线分为深水和非深水两种,具体划分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任何建设项目需使用港口岸线,需在提交项目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使用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海事和航道部门的意见等。
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立即受理,对不合格材料会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对于深水岸线,还需进行现场核查和省级审批流程。
第八条 到第十一条详细描述了审批流程和相关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符合性、必要性分析、技术标准、航道安全等,并明确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过程中的角色。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涉及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使用证的领取、建设和使用期限的规定,以及变更和注销岸线使用的情况。
最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强调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