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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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5:28
物业费一般应该从开发商与业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开始计。该楼盘是2009年1月24日交房的,在此时期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均应从这个日子开始计物业费。但因你的房子是2009年2月1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所以你的物业费应该从2月13日开始收,在1月24日与2月13日这个期间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尚未出售的房子,应该由建设单位交给物业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5:31
楼上的对这条理解有问题,没有交付给业主的由建设单位缴纳,业主和开发公司并没有办理实际的交付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的交付文件,而且是因为开发公司的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物业费是该交,不过是开发公司交,你只需从实际交付之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可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5:29
一般而言是从住户收到入伙通知的那日计算,与交房日相差没多少天。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5:27
交房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