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虚假诉讼,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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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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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1:40
虚假诉讼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我国的公权力,甚至是人们对司法信任度,因此不论如何虚假诉讼的行为是主观恶意较强的案件,是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网友咨询:
哪些属于虚假诉讼,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律师解答: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虚假诉讼的基本要素为:(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2.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对外担保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目的;4.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规避商品房限购或者机动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5.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以达到转移、隐匿债务人财产等目的;6.捏造商标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确认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8.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法债务等目的。
律师补充: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是指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虚假的刑事诉讼,则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