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是否具有惩戒性?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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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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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7:32
1、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高速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法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惩戒通常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违犯本组织纪律的成员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惩罚。惩戒一般包括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惩戒作为一种管理,是组织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我国古人曾说“治国有二柄:一曰赏、二曰罚。赏者政之大德也,罚者政之大威也。”吴兢在《贞观政要》中也有类似表述“国家大事,惟赏与罚”。公务员惩戒是一种行*律责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违法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公务员惩戒责任又称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