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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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5:00
《收养法》第l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Fl起成立。”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上述规定表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这一登记程序为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是县级*的民政部门。各类收养的具体登记机关是: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公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5:01
收养应当自愿并办理收养登记,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