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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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1:35
对于国家机关的一些裁判,我们一般都是认同的,但当有不认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申述,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纠纷,特别是村民与村民的纠纷,协商行不通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就会进行法律途径,申请得到解决。那么,司法鉴定是最终结果吗,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前几天我陪我的朋友去做了司法鉴定,但是我们对这个结果不满意,请问司法鉴定是最终结果吗?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戴意理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不是最终结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申请再鉴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
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戴意理律师解析:
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申请再次鉴定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以上资深律师,从事律师行多年,具有丰富经验。戴意理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111267462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资深律师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戴律师执业于上海分所。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戴律师本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 ,后在中国*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历。2009年以437分的高分(超过分数线77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名列浙江省嘉兴市第三名。在《今日湖北》等省级刊物上多次发表学术论文。具有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为多家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