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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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1:38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需要的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的材料。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需要什么材料?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时,应填《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所在地区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办理请求的受理及领证
经所在市或区县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领证时请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的变更及注销
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画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的年审
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二、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的规定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时候,需要将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等的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到办理请求字后就会即时受理、并且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满足条件的,会下发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