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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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5:27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原因不一样,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一定的差别,关键是两者发生的时间段也都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何时何地都能发生的,但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是诉讼期间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之内。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事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都非常的特殊,就比如地震海啸这肯定不是经常遇到的,还有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也不至于被其他人恶意阻挠无*,因为对方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导致事态的性质发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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