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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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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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21:4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规定了团体会员的相关内容。
根据第二十六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的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们在妇女工作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指出,任何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女性会员为主要构成的社会团体,如愿加入并认同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地方妇女联合会批准,也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共同为社会和女性服务。
为了加强合作,妇女联合会需要与团体会员保持紧密联系,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义务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反映女性的需求与工作进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推荐优秀妇女人才(第二十九条)。
同时,团体会员也享有权利,包括参与妇女联合会的活动,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其负责人可以参加或旁听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第三十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妇女联合会与团体会员的协作,共同推进女性权益和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