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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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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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2:42
防城港市的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在第三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土地处置方式根据闲置时间划分,不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督促使用者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将征收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如无力开发可申请*有偿收回;满两年以上的,将无偿收回使用权。
处置以宗地为单位,不以项目为单位,多宗土地组成的项目按宗地开发程度计算。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根据宗地位置分为三个等级,A等按0.5-0.8元/平方米·月,B等0.3-0.6元,C等0.2-0.4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有偿收回土地需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补偿费用在注销土地登记后6个月内支付,并扣除优惠部分。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涉及闲置土地的*判决执行,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权利承继人负责,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则不办理产权过户,由*补偿后收回。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告知书、拟定方案、市*批准、送达决定书、通知相关部门及公告收回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