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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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7:35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的附则中,详细规定了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实施日期和解释权。其中,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具有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自2004年10月1日起,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被废止,由交通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附件一详细列出了不同等级的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条件。例如,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要求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有2人具备高级职称和相关经验,且有丰富的监理或建设管理经历,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证人员和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员需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企业需拥有相应的设备和试验检测条件,注册资金至少400万元,并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无质量责任事故记录。水运工程的甲级资质同样强调了人员资格、经验、设备和资金要求,不同等级的资质条件对人员数量、职称和经验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特殊独立大桥和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要求企业已具备甲级资质,并且持证人员需有特定的监理业绩。公路机电工程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也分别对人员、业绩、设备和资金等方面设定了具体标准。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的附则中,详细规定了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实施日期和解释权。其中,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具有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自2004年10月1日起,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被废止,由交通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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