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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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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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21:23
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证人作证的要求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