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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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4:15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中规定了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相关职责和管理。首先,第七条明确了中介服务组织,即职业介绍机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为雇主招聘员工和劳动者寻找工作机会。
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运营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开设公益或非公益性质的机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需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并领取许可证,同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省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开设机构,还需额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非职业介绍机构若涉及职业介绍活动,需遵循国家规定。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登记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信息库、职业指导、政策咨询,以及开展素质测评、家庭用工中介、培训需求信息等服务。此外,他们还可以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进行失业登记、就业手续办理等事务。
中介机构必须在合法范围内活动,禁止提供虚假信息、介绍禁止招聘的人员,以及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中介。第十四条规定了机构变更、停办或撤销的程序。
对于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第十五条规定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最后,第十六条规定了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求职群体提供优惠。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是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