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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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0:36
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第二十二条赋予了他们对执法机关在罚没和扣押财物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凭证、账簿、处罚决定书、生效判决书和扣押清单等资料的检查权,以及向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些部门要求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有拒绝或隐瞒的行为。
条例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举报内容被证实,举报人将获得每案罚没收入3%的奖励,最高可达二万元。这体现了对公众参与监督的重视和对举报行为的激励。
最后,为了确保公正和透明,条例强调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罚没收入指标,这有助于防止不当的行政干预,维护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的公平性。
《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一条(含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按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的,该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执法机关收缴罚没和扣押财物以及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罚没款,均须遵守该条例,司法机关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