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权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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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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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12:28
董监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治理结构,它们的职责和权力与股东有所不同。作为公司的决策者,董事主要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理论上,股东在出资后可选择不参与管理,因此,董事会是进行公司经营决策的关键机构。在董事会中,董事实行一人一票制度,人数范围在3至13人之间。虽然董事长与普通股东在表决上并无差别,但通常情况下,大股东拥有更多的董事席位,而中小股东可能席位较少或无席位。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不设立董事会,而由一名执行董事承担董事会职能。
监事的存在旨在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提出对董事及高管的罢免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及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在小型公司中,监事可能由一名人士担任。相比普通股东,监事在理论上享有特定权利。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规章等。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或执行董事兼任。初创企业通常由创始人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这是初创企业的一种常见做法。然而,随着股权结构的复杂化,特别是当投资者介入时,创始人单方面管理的模式难以持续,公司应了解并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治理结构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