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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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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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6:34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和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强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必须按规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在非农建设方面,应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防止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非农建设中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超过市下达的指标。
在征地补偿方面,应依法依程序实施,确保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足额支付各项费用,并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应从国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依法按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禁止违规减免、缓缴、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落实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县市区人民政府需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每年末,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土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