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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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7:29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八章着重于土地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市、县、自治县*在审批土地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确保行政流程的透明度。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督重任,他们需要依法检查以下关键领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耕地开垦、占补平衡和保护;三,农用地转换以及土地征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和承包,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五,农民集体土地的非农业建设使用;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使用;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过程;最后,还包括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通过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网络,实时监控土地利用状况。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条例要求他们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专业资格后才能进行相关工作,并在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
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了采取法定措施外,还可以行使如询问当事人、暂扣证据、下令停止违法行为、暂停审批和登记、冻结相关财物等权力,以确保土地管理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将予以纠正,并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此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任务时,有权请求其他行政部门如行政监察、银行、审计和税务部门的协助,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的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