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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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0:05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第八章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行为,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到50%之间。如果违反第八十一条,罚款额度则为非法所得的5%至20%。对于没有违法所得但触犯这些条款的情况,每平方米的土地将被罚款5元至50元。
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耕地开垦费的罚款额度为1倍到2倍。同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土地复垦费的罚款额度为1倍到2倍。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额度为5元至30元。
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实施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的,需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否则将面临土地登记费1倍到2倍的罚款,严重者将被视作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指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将受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以及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罚款,每平方米5元至30元。
第五十条强调,罚款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将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由作出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涉及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