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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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5:09
为确保在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的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他们重新就业,本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条例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
第三条'失业员工'定义为失去工作并完成失业登记手续,且拥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设定的一种身份标识,用于人口管理和法律诉讼,即使人在异地居住,户籍所在地仍被视为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自我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以促进失业员工的就业机会。
第五条设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市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其下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处理业务经办事务。
第七条市政府的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确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和政策执行。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于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保证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