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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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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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6:09
根据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若未能遵循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排放规定,即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立即采取行动,要求违规企业进行限时治理。在这一过程中,管理部门会下达*营业的命令,以确保环境的即时改善。
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治理或者治理结果未达到标准,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措施。在市*的批准下,企业可能被命令关闭,以防止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这样的规定旨在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确保服务业的运营不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