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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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上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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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上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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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上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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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上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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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上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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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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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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