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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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7:17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3年至2015年间,张杰与几内亚比绍驻华大使马某2共谋,由马某2提供外交车辆免税进口指标和所需手续,张杰寻找国内买家并持马某2提供的手续办理车辆进口和申领牌照事宜,通过隐瞒进境机动车辆实际所有人非几内亚比绍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事实*的方式,向海关虚假申报,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奔驰牌机动汽车3辆。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180111.18元。张杰于2017年5月4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
张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何晓飞律师团队解答:
张杰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杰经电话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何晓飞律师团队补充: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何晓飞律师是执业10多年的资深律师,何晓飞律师团队有近十名不同专业律师,可提供综合类型的专业法律服务,亦可根据案情进行风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