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4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9:21
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的,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他是属于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对于上级所签订的合同的话,下级当然有履行的这种义务,当然具体如何来进行旅行的话,还需要看合同当中是否有着明文的规定。
一、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吗?
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的,如果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应该按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就看合同如何约定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吗?
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在现代社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这种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对于一个大型的企业来说,它在各个地方都会下着一些分公司,此时在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时候,由分公司代为履行,自然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当中明文规定不能够由分公司履行,则是属于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