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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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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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05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我亲自查了下,好像没有你所问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8:05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 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