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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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5:23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没有涉及到扣车时间。而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鉴定期间可以扣留车辆,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也就是说,根据最长可以扣留事故车辆35天。因此,根据上述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交警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最长时间应为40天。但是,如果涉及重新鉴定还可延期。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5:28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