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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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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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0:08
为确保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的有序运营与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强化对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重点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提供校外午托服务的单位,无论其活动性质,均适用本办法。校外午托机构特指受学生家长委托,在学校之外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所有校外午托机构需依法设立,遵循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及公益服务的核心原则,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温馨的环境。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研究、制定、执行和监督,区级机构还负责审查和监管本地的午托机构设立。
第五条:区*和*事处承担日常管理和协调职责,民政部门负责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配餐机构的卫生许可和监督,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审核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登记机构的查处。
第六条:*派出所负责区域内午托机构的治安管理及周边区域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综上,深圳市通过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构建了一套全面、细致的校外午托机构管理框架,以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