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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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阐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
第三十五条规定,如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单位未建立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面临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病媒生物预防重点场所管理单位若未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相关设施或建立工作档案,将被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对于餐饮和食品行业,如饭店、宾馆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或防控设施不合格,将面临3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个人或单位未参加集中控制活动的,将分别处以100元至500元和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违反监测规定,拒绝或损坏监测器具的行为,将由卫生部门对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坏者需依法赔偿。
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而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面临6000元至30000元和6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聘用不合格人员进行消杀作业,将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对于违反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但有其他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市、区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上级*或部门的纠正,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0月28日海口市十四届*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十四届*常委会公告第2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管理、检查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