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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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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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0:07
1.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7.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8.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其委托律师后,也可以由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