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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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0:23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进行勘查或采矿,以及超出批准范围、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执行标准未在文中详述。
其次,对于违反矿产储量管理规定,擅自进行核减或注销的行为,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予以纠正,并处以警告,罚款额度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
在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要求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对于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提起诉讼。若未履行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于下级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及应处罚而不罚的情况,有权进行纠正或直接给予处罚。
最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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