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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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1:05
在青海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并遵循收支平衡原则,通过州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实现逐步省级统筹。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等特定类型的单位实行省级统筹。
用人单位需在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新登记或变更需在10日内完成,终止时则需3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省社保行政部门会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制定行业基准费率,经批准后执行。经办机构依据单位行业风险分类,确定初次缴费费率,经审核后备案。
缴费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则按300%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编职工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外人员由单位自筹缴纳。企业破产时,需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费用根据上年度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构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利息收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十二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相关鉴定费用等。
青海省为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或基金收支不平衡情况,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为当年实际征收额的10%,由政府垫付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附则7章48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1:00
在青海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并遵循收支平衡原则,通过州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实现逐步省级统筹。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等特定类型的单位实行省级统筹。
用人单位需在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新登记或变更需在10日内完成,终止时则需3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省社保行政部门会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制定行业基准费率,经批准后执行。经办机构依据单位行业风险分类,确定初次缴费费率,经审核后备案。
缴费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则按300%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编职工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外人员由单位自筹缴纳。企业破产时,需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费用根据上年度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构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利息收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十二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相关鉴定费用等。
青海省为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或基金收支不平衡情况,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为当年实际征收额的10%,由政府垫付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附则7章48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