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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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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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1:49
1. 为了促进互联*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并规范相关活动,特制定《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互联*息服务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3. 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无偿的、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4.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施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施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
5.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完成相关审核。
6. 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 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