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向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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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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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16:35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应该是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提出的,但是在当事人提出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到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应该在收到异议书以后的15天之内进行审查,15天以后必须要做出答复,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有可能会解除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向谁提?诉前财产保全异议向保全*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直接就是由人民*采取的,对这种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然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不过,没有充分证据的话,人民*不会采取保全措施的,所以,被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担保或尽快履行义务,一般不会轻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