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3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0:41
商超卖场里播放音乐是很常见的,通过播放音乐可以营造氛围,促进顾客的“购买*”,但是每一首音乐都有作者,是有著作权的,如果有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商场等地方,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
网友咨询:
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商家播放音乐会侵权。
具体侵犯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表演权。表演权包含两种形式,一为现场表演,二为机械表演(使用机械设备公开播放作品)。只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公开播放皆为侵犯表演权,跟盈利与否无关,跟有无标注作者来源无关。
一般人认为,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音乐制品,就可以任意处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播放,无需向著作权人缴纳费用,更不需要得到著作人的许可。但是,需要提出的是,这种想法是混淆了著作权和物权之间的区别,通过正规渠道获购买的音乐制品是获得了该制品的所有权,即物权,其著作权并没有因此发生转移。购买正版作品不意味着获得在公共场所进行播放的授权。
律师补充: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