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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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6:0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张 劲 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被誉为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改革的“第三次重大*”,条例的实施使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政务公开的现实性,*信息公开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多数群众能正确参与*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也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否则会影响申请人实现对*信息的知情权。 实践中,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有几种误解: 第一,对*信息的公开主体有错误认识。认为凡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该行政机关就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行政机关有公文备案、抄送制度,因此某一*信息可能有多个行政机关保存,比如上级机关备案下级机关的信息、同级业务相关行政机关接收的转发信息、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信息等,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人民群众应向该*信息的制作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对*信息公开部门的工作职责有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申请人的要求超越*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范围。许多申请人把信息查询视为信访投诉,或者要求信息公开部门做*解答,甚至想借助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自己想要的某种数据。周汉华教授曾举了一个申请查询“北京市下半年房产趋势”信息的例子,要给出这个趋势,必须组建一个课题组长时间研究才可以完成,而行政机关并不是一个科研单位。 第三,对*信息的申请方法不当。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对信息的描述不准确或过于笼统,以至于行政机关无法答复或无法全面答复。 第四,对信息属性的界定有不清楚认识,未区分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可公开的*信息和不得公开的*信息,*信息和非*信息。比如把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视为*信息,条例第2条强调信息是“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没有一定形式作载体,无法作为*信息查询。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信息时应考虑到信息公开受条例第14条保密审查机制的*。对于*机关内部资料、未定性问题的信息,则无法获取。申请人应尊重行政机关的答复。 第五,对*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有错误认识。比如把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答复视为“行政不作为”。答复“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再如,将所有的信息公开行为都视为可诉性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发布、考核评议、保密审查诸多环节,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受理、答复*信息的申请的行为,也有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事实行为,如主动公开*信息的张贴、上传网络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澄清上述错误认识,有助于避免错误申请,降低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更好的实现知情权。当然,要保障人民群众真正通过*信息公开享受政务公开带来的实惠,还必须构建包括信息公开的协作制度、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等配套机制,从人民群众自身、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共同形成*信息公开的有序秩序。 首先,人民群众应自觉有序参与*信息的公开活动。人民群众应转变观念,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与行政机关共享*信息资源。以前行政机关控制着信息资源,人民群众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条例确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条例第15条规定,对*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16条规定:“各级*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人民群众可以多渠道了解信息,并非一定要通过到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提出申请才得以获取信息。 其次,信访部门应与*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信息查询工作。有三个原因可以说明信访部门在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信息公开工作中作用:一是因为信访制度是相对成熟的制度,也颇受人民群众的信赖,它和*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一样同为*的窗口部门;二是因为实践中大量的*信息查询同时也伴随着信访投诉,*信息的申请人也就是信访人;三是因为*信息的提供,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的解决互相支持,比如在*咨询方面,在*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基本依赖的是信访程序。 再次,*信息公开的窗口部门应建立沟通机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查询*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应建立沟通机制,在沟通中纠错。“沟通”是信息公开行为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大特征。条例规定了多处沟通情形:更改、补充不明确的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更正记录不准确的信息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等。*信息公开是一种服务行政,建立沟通机制即便于公民权的实现,也利于塑造执政为民的*形象,诉前沟通,避免正式救济程序的启动,将会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对*信息的知情权。比如河南省许昌县谢某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许昌市*告上法庭,原因是其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生猪养殖相关信息时被拒绝,笔者以为这里就涉及两个沟通:一个是所申请信息可能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补正,这需要沟通;一个是所申请的信息可能暂未数据化系统化,如何答复?这个也需要沟通。 最后,*信息救济部门应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行使诉权,有序参与信息公开纠纷的解决。要向申请人明确*信息公开有三种救济机制: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相对于*而言,其专业性更强。比如建委工程主管部门比人民*更清楚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比人民*更熟知拆迁业务和相关规定。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旦因*信息公开发生纠纷,救济部门应引导当事人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最合适的救济途径。 *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行*治国家的必然,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开放、透明*形象的塑造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参与*信息的公开,也彰显人民群众的公*识和公民素质,因此人民群众、行政机关和司法救济机关都应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序参与,以*信息公开为契机,共同为构建和谐的法治国家做出贡献。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6:0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张 劲 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被誉为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改革的“第三次重大*”,条例的实施使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政务公开的现实性,*信息公开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多数群众能正确参与*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也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否则会影响申请人实现对*信息的知情权。 实践中,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有几种误解: 第一,对*信息的公开主体有错误认识。认为凡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该行政机关就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行政机关有公文备案、抄送制度,因此某一*信息可能有多个行政机关保存,比如上级机关备案下级机关的信息、同级业务相关行政机关接收的转发信息、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信息等,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人民群众应向该*信息的制作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对*信息公开部门的工作职责有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申请人的要求超越*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范围。许多申请人把信息查询视为信访投诉,或者要求信息公开部门做*解答,甚至想借助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自己想要的某种数据。周汉华教授曾举了一个申请查询“北京市下半年房产趋势”信息的例子,要给出这个趋势,必须组建一个课题组长时间研究才可以完成,而行政机关并不是一个科研单位。 第三,对*信息的申请方法不当。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对信息的描述不准确或过于笼统,以至于行政机关无法答复或无法全面答复。 第四,对信息属性的界定有不清楚认识,未区分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可公开的*信息和不得公开的*信息,*信息和非*信息。比如把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视为*信息,条例第2条强调信息是“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没有一定形式作载体,无法作为*信息查询。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信息时应考虑到信息公开受条例第14条保密审查机制的*。对于*机关内部资料、未定性问题的信息,则无法获取。申请人应尊重行政机关的答复。 第五,对*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有错误认识。比如把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答复视为“行政不作为”。答复“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再如,将所有的信息公开行为都视为可诉性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发布、考核评议、保密审查诸多环节,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受理、答复*信息的申请的行为,也有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事实行为,如主动公开*信息的张贴、上传网络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澄清上述错误认识,有助于避免错误申请,降低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更好的实现知情权。当然,要保障人民群众真正通过*信息公开享受政务公开带来的实惠,还必须构建包括信息公开的协作制度、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等配套机制,从人民群众自身、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共同形成*信息公开的有序秩序。 首先,人民群众应自觉有序参与*信息的公开活动。人民群众应转变观念,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与行政机关共享*信息资源。以前行政机关控制着信息资源,人民群众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条例确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条例第15条规定,对*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16条规定:“各级*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人民群众可以多渠道了解信息,并非一定要通过到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提出申请才得以获取信息。 其次,信访部门应与*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信息查询工作。有三个原因可以说明信访部门在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信息公开工作中作用:一是因为信访制度是相对成熟的制度,也颇受人民群众的信赖,它和*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一样同为*的窗口部门;二是因为实践中大量的*信息查询同时也伴随着信访投诉,*信息的申请人也就是信访人;三是因为*信息的提供,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的解决互相支持,比如在*咨询方面,在*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基本依赖的是信访程序。 再次,*信息公开的窗口部门应建立沟通机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查询*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应建立沟通机制,在沟通中纠错。“沟通”是信息公开行为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大特征。条例规定了多处沟通情形:更改、补充不明确的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更正记录不准确的信息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等。*信息公开是一种服务行政,建立沟通机制即便于公民权的实现,也利于塑造执政为民的*形象,诉前沟通,避免正式救济程序的启动,将会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对*信息的知情权。比如河南省许昌县谢某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许昌市*告上法庭,原因是其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生猪养殖相关信息时被拒绝,笔者以为这里就涉及两个沟通:一个是所申请信息可能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补正,这需要沟通;一个是所申请的信息可能暂未数据化系统化,如何答复?这个也需要沟通。 最后,*信息救济部门应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行使诉权,有序参与信息公开纠纷的解决。要向申请人明确*信息公开有三种救济机制: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相对于*而言,其专业性更强。比如建委工程主管部门比人民*更清楚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比人民*更熟知拆迁业务和相关规定。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旦因*信息公开发生纠纷,救济部门应引导当事人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最合适的救济途径。 *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行*治国家的必然,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开放、透明*形象的塑造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参与*信息的公开,也彰显人民群众的公*识和公民素质,因此人民群众、行政机关和司法救济机关都应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序参与,以*信息公开为契机,共同为构建和谐的法治国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