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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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5:18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