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5:0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2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报后,需尽快核实情况,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逐级上报至本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还需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直接通报同级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时,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者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经过、现场破坏情况、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初步判断、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额外需要报告的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时,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并在发送后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报告,但需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对事故情况报告不全时,应及时续报。续报内容涉及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经过、设备损坏程度、伤亡人数变化、经济损失、应急处置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需及时补报或续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在当地*领导下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集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下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并按此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以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