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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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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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6:28
成都市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生产和销售管理措施。所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第一条强调了条例的制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和成都市实际情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所有相关活动都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定义了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包括种植、养殖等生产过程中的动植物产品。
第四条至第六条强调了*的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市*负责总体协调,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质量监督等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制定生产布局规划、环保规定、生产标准、记录档案的建立、检测和使用安全间隔期等。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了销售环节的管理,如包装、标识、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严格打击。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阐述了市场准入、销售禁止事项、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以及质量监督和信息通报。这些规定确保了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全程质量控制。
法律责任部分列举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产品销毁、证书撤销等,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最后,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