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还能申请劳动力复查鉴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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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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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2:34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之后,原单位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原单位不能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在未终止前,初次鉴定时间已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2:35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