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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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0:28
会计处理变更:开办费的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所调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新法不再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选定后不可更改。对于以前年度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遵循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需分期摊销,最低年限不得少于3年。举例来说,如某股份公司在2011年7月开始运营,6月的96万元开办费,可以选择5年分期摊销,每月摊销1.6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同时,需设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记录年度摊销、税法扣除额和纳税调整额等信息。另一种处理方式是,直接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但需注意,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和材料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能做上述分录。
开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