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诉新东方子公司侵权胜诉,获赔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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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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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22:10
北京*审判信息网7日公开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翔诉称该公司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自己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侵犯刘翔肖像权,要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想使用他人的肖像,要么需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要么需要存在合理的使用事由,否则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而本案中,被告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发布文章进行商业宣传,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事由,而且他们使用的时候又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所以他们的行为当然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对于这种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赔偿一般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而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当然如果说侵权行为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物质损失了,则也需要赔偿被侵权人,而这种物质损失的赔偿额则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所以并不是说公众人物被侵犯肖像权了,就一定会获得高额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了,那么是不是不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只有在使用途径是商业宣传的时候,才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存在合理使用事由的情况下,只要不经他人允许私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这个使用途径是不是商业宣传,都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对于这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侵权人首先要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删除其发布的涉及侵权的内容;
然后侵权人还需要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至于道歉的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接下来侵权人还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这个损失一般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物质损失了,则也要赔偿其物质损失。
最后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了,那么侵权人还要给被侵权人恢复名誉,并且要给他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这种商家私自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事情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商家被认定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需要赔偿;其实不仅是明星,就算是普通人的肖像也不能随便使用,在不存在合理使用事由的情况下,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而且就算不是商用也必须获得肖像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