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消防用水量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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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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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3:33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水池容量需要根据建筑规模和临时设施的大小来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在建工程的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如果施工现场在市政消火栓150米的服务范围内,并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的需求,那么可以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表5.3.5的规定。对于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临时用房,消火栓用水量为36立方米;而对于建筑面积之和超过5000平方米的情况,消火栓用水量为54立方米。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表5.3.6的规定。对于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消火栓用水量为54立方米;而对于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00平方米的情况,消火栓用水量为144立方米。
根据您的建筑情况,可以将两者的用水量相加来确定所需的水箱体积。如果建筑工地和临时设施较为接近,可以只考虑在建工程的需求。如果有足够的市政供水管道保证供水,那么可以相应减少火灾时的供水量。
此外,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 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来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均匀布置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周围,与这些设施的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4. 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