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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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4:03
国防部网站北京2009年12月24日电总参谋部、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下发《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
调整改革后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将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
(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
(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按照新制度规定,烈士保险金由原来的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保险金由原来的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级至10级残疾保险金从5.04万元至0.48万元,提高到14.5万元至1.75万元不等。同时,增加了现役军人病故保险,现役军人因免责以外情形病故的,给予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这次调整改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军队*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充分体现了胡*和**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总部要求,贯彻落实好军人伤亡保险各项*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
金额单位:万元
给付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死亡
*烈士
8.64
60.00
因公牺牲
5.76
30.00
病故
5.00
因战致残
一级
5.04
14.50
二级
4.56
13.50
*
4.08
12.50
四级
3.60
11.50
五级
3.12
9.00
六级
2.64
8.00
七级
2.16
5.00
八级
1.68
4.00
九级
1.20
3.00
十级
0.72
2.25
因公致残
一级
4.56
14.00
二级
4.08
13.00
*
3.60
12.00
四级
3.12
11.00
五级
2.64
8.50
六级
2.16
7.50
七级
1.68
4.50
八级
1.20
3.50
九级
0.72
2.50
十级
0.48
1.75
因病致残
一级
4.08
13.50
二级
3.60
12.50
*
3.12
11.50
四级
2.64
10.50
五级
2.16
8.00
六级
1.68
7.00
不知对你有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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