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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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4:24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扣留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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