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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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6:31
第二十四条,关于仲裁的各类文件、通知与资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有权采用派人、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以及秘书局认为恰当的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指示,本规则中的“工作日”定义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若本规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存在不一致,则应遵循本规则。
未在本规则中详细规定的事项,应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所要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局或秘书长履行的职责,将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分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长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于2005年3月17日颁布,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是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