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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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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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8:20
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福建省的专利创新与实施。首先,对专利申请和维护提供资助,具体标准依据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知识产权在园区、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普及与深化,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示范城市以及试点企事业单位将获得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试点企事业单位也纳入扶持范围,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十三条)。
对参与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域,*及资金支持旨在促进其经济发展(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也被重视,纳入试点示范的学校将获得引导经费,对学生的发明创造给予鼓励(第十五条)。
对于在专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权人和相关发明人,以及在发明创造评选中获奖者,将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同时,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资金奖励(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的培养,专项资金支持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鼓励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资助(第十八条)。
最后,专项资金还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特别是那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市场潜力和高技术含量的项目(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