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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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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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0:47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防雷减灾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减灾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需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备案。
监测与预警方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本区域内雷电监测网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开展雷电监测和预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应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提升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防雷工程方面,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需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分为甲、乙、丙*,由不同级别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且必须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防雷装置的设计需通过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方案不得施工。防雷装置的竣工需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检测方面,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需定期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需具备资质,检测后需出具报告,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检测单位需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上报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对特定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产品需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正式鉴定和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资格认可。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受到相应气象主管机构的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机构需对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