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特殊待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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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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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6:12
1. 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政策核销。
2. 职工在职人员医疗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7%,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比例提高5%。
3. 居民医疗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2%。
4. 定点药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按照参保身份在三级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政策规定支付。
5. 异地就医患者待遇:异地安置或转院就诊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医生出具门诊特殊治疗方案后,经医保办审核盖章,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登记认定,无需返回参保地认定。
6. 职工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核销:只核销直接治疗方法直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辅助检查、中药饮片及汤剂、抗不良反应治疗等医疗费用。
7. 门诊特殊治疗定义:指不需住院,在门诊就能实施的治疗方法。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就不适合在门诊治疗。
8. 严禁违规享受待遇:严禁个别患者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同时又通过住院核销门诊特殊治疗不予核销的费用,参保人员应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备案。
9. 长期处方开具要求:根据病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处方开具天数,最长不超过12周。
10. 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异地治疗:已取得特定治疗资格的参保人员,如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可在长期居住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