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问题请教ACCO12512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1:4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3:31
你好。
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是以其税后利润进行分派的。因此,题中A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C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10 000元,是由C公司已税的税后利润提供。当A公司取得该股利并以税法的有关规定,补交地区税率差所得税时,不能直接以该税后现金股利为补交基数,而是应当将其还原为税前利润,并以此为基数补交所得税。
由此,C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税率15%,则将10 000元税后现金股利还原为税前利润,应当等于:10 000 / (1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