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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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该章节的核心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它由全体成员组成,行使关键决策权。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重要职务人员,如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业务事项,如财产处置、投资和担保;批准年度报告和财务方案;对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作出决定;以及决定管理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等。
召开成员大会时,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并遵循特定的投票规则,如修改章程或重大决定需获得半数以上成员表决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则涉及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超过三分之一成员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满足时,需召开临时大会。对于大型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可能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部分或全部成员大会职权。
合作社设有一名理事长和可能的理事会,其中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且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会议记录是合作社运作的重要环节,所有参与人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合作社的管理层人员有明确的行为*,如禁止侵占、挪用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担保,以及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动,违反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理事长、理事和经理不得在业务性质相似的其他合作社担任相似职务,同时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公务人员也不能担任关键职位。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